《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