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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遍览社会团体会费增值税、所得税和票据申请政策规定

2024/1/22 0:13:08发布16次查看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实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26日13时,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363,462家。财税〔2017〕90号文实乃圣诞节之大礼。
本期带你一起看看,针对社团的会费,我国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费标准和会费票据申请方面都有哪些最新的政策规定。
社团会费免缴增值税,已征可抵减或退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如下规定
01
社团收取会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自此,财税部门已经明确了社会团体的会费无需缴纳增值税。
02
经营性活动收入应缴增值税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取得免税资格的社团,会费收入免所得税
2009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确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上述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具体而言,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因而,社会团体依法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可以享受针对“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的免税待遇。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无需备案
2014年7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明确如下内容。
01
会费标准无需备案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02
会费标准合理且明确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03
会员大会确定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04
会费收支定期接受内部审查
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团向注册登记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会费票据
2016年8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明确会费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01
首次申领
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向与其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及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单位章程复印件,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02
再次申领
社会团体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存根和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进行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03
2018.1.1北京会费票据新规
多地财政部门已经遵循上述规定的要求,陆续出台地方性政策规定将社团会费票据的发放单位由民政部门改为”注册登记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
比如,2017年12月12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该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政部门不再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调整为由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发放管理(社会团体登记住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燕山地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管理)。
全国性(xx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手工票)式样
全国性(xx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票)式样
统筹:江涛王阳
责编:李静
编辑:一凡
本文源自: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
点击阅读原文可浏览财税〔2017〕90号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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